校準與檢定的概念,極易混淆,甚至一些評審專家都存在搞混的現象,以下資料相信能讓大家對此兩個概念有個透徹的了解。東莞世通校準認為:校準與檢定的主要區別在認證審核過程中,一些審核員經常向受審核方提出偏離標準的要求。其中一個明顯的表現就是不能將校準和檢定的概念加以區分。例如,根據實際需要及我國法制計量管理的規定,組織的測量裝置通過校準就可以滿足要求,而審核員卻開出了“沒有檢定”的不合格報告,儀器計量校準單位,強制要求組織按檢定實施控制,并強制要求組織到專業的計量部門進行檢定,合肥計量,給組織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。
20世紀80年代以前,校準計量機構,我國只有計量檢定的概念,沒有校準的概念。當時我國實行計劃經濟,政府是計劃經濟的主體,計量工作屬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。在此階段,計量檢測中心,我們認為計量工作不僅是科技工作,更是行政執1法工作。《計量法》于1985年頒布實施,是典型的器具法,有深刻的計劃經濟烙印。在《計量法》中,只有檢定而沒有校準,所有的測量器具都必須依法檢定,按照檢定規程來完成技術操作并判斷被檢計量器具合格與否。企業和用戶是按照條塊分割的計量體系布局,將計量器具和測量儀器送當地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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